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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要被拆迁了,补偿款怎么算 农村的“大棚房”与“农家乐”遇到拆迁,有补偿吗
2019年12月5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南宁拆迁征地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蔬菜大棚要被拆迁了,补偿款怎么算

蔬菜大棚要被拆迁了,补偿款怎么算


蔬菜大棚不是想拆就能拆的,拆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蔬菜大棚一般建在农用地上,其往往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因此,拆除蔬菜大棚前应当办理征地、农用地转用等手续。有了这一系列手续之后,再与蔬菜大棚的所有权人协商,根据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等因素确定所有权人的损失。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蔬菜大棚的补偿费如何计算。


针对蔬菜大棚的拆迁,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加以具体、明确规定,具体补偿费用问题要参考各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以南宁市为例,拆迁蔬菜大棚要按两部分来进行补偿。一部分是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而另一部分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拆迁蔬菜大棚的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需要提示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开。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以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为依据,对于蔬菜大棚的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此外,一定要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尤其是对于安置方式、补偿费等重要事项,只有口头协议是不行的,必须把商量好的都写在协议里。


如果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协商之后,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蔬菜大棚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之后确定补偿价格。若就补偿价格还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被拆迁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蔬菜大棚的拆迁,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加以具体、明确规定,具体补偿费用问题要参考各省市制定的相关文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农村的“大棚房”与“农家乐”遇到拆迁,有补偿吗

农村的“大棚房”与“农家乐”遇到拆迁,有补偿吗


农村的大棚房和农家乐遇到拆迁时有没有经济补偿,要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违法的建筑,拆迁时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在行使公权力时,才能享有因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⑵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地位不平等,国家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农村的大棚房和农家乐遇到拆迁时有没有经济补偿,要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违法的建筑,拆迁时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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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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