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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条例》精神为指导 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全面提高城市房屋拆迁
2018年6月22日  民告官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程序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条例》颁布以来,我们以新《条例》精神为指导,及时制订我市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使新老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衔接。去年11月1日以来,我市市区共买施34个拆迁项目,共拆迁居民2582户,单位287家,拆除建筑面积21.07万平方米,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新《条例》精神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确保了我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下面就我市贯彻执行新《条例》以来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兄弟城市作一汇报。
  一、根据新《条例》精神及时制订我市拆迁《办法》及配套文件
  新《条例》明确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使《条例》精神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保证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我市拆迁《办法》的制订工作。一是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起草班子,集中时间,搞好调研;二是对涉及土地、评估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邀请国上、评估等专业机构的人士参与;三是上下结合,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四是向兄弟城市学习,吸取长处和经验。我们于去年10月份就及时制订颁布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相继出台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我市《办法》着重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精神和原则:一是坚持国务院新《条例》精神与我市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二是保持了补偿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能够确保新旧项目的顺利实施。去年年底我们按新《条例》规定审核许可的拆迁项目,都已按照我市新拆迁《办法》顺利地拆迁完毕,而新《条例》实施前许可的、新《条例》实施后尚未结束的拆迁项目,也都仍按我市原拆迁政策继续执行,保障了新旧项目适用新旧政策,实现了平稳衔接过渡。
  二、加强拆迁管理,全面提高拆迁工作质量
  由于房屋拆迁是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时效性和强制性很强的一项综合性工作,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体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此,我们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新《条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努力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拆迁工作质量。
  (一)加强拆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市房屋拆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一方面拆迁市场这块蛋糕越来越小,建设单位为尽可能的减少拆迁成本,往往采取低标价承包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另一方面争吃这块蛋糕的拆迁单位越来越多,且拆迁单位都已改制。目前,我市市区拆迁单位已发展到15家,还有几家正在申报之中。由于低价中标,出现了恶意投标、恶性竞争、损害被拆迁户利益的苗头和现象。为此,我们于年初及时下发了《关于规范拆迁项目承发包行为的通知》,同时,对项目承发包进行积极的探索,逐步规范拆迁项目的承发包行为,引导拆迁人树立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为指导思想来选择拆迁单位。目前,我市的社会项目一般都是在拆迁管理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拆迁单位的,效果是比较好的。
  (二)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
  根据新《条例》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建设局和人行市中心支行于今年三月份联合下发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必须按照一个拆迁项目开设一个专项帐户的要求,以拆迁单位名义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帐户,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缴存入帐。同时为加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我们建立了拆迁人、拆迁单位和金融机构三方互相监督的制度,由拆迁人、拆迁单位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开户、缴存、付款协议书》,明确补偿安置资金的开户、缴存和使用程序以及各方的违约责任。同时规定拆迁项目结束后,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项目综合验收证明,方可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帐户的销户手续。实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以来,我市每个拆迁项目的资金都能按时到位,杜绝了因补偿安置资金不足而使拆迁不能顺利进行等情况的发生,保证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能够及时足额地拿到拆迁补偿安置款。
  (三)加强拆迁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
  为了全面提高拆迁工作的质量,我们建立和实行了拆迁项目质量跟踪管理和综合验收制度。针对前期调查、拆迁申请、项目公示、安置补偿、拆迁管理、调解裁决等七大方面的工作,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和考核验收以及等级评定的标准,重点加强了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和竣工时的综合验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立即整改。并将综合验收的结果作为拆迁单位参与招投标承接拆迁项目的主要工作业绩,提供给建设单位参考。
  (四)加强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队伍管理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是加强拆迁管理,提高拆迁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对拆迁单位的管理上,我们以年检为抓手,按照有关规定,对长期不承接拆迁项目空挂资质、或其它不符合条件的,坚持不予年检过关。在对拆迁工作人员队伍的管理上,我们一是制订了拆迁人员工作职责,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二是进行严格管理,从严要求,对发现问题的拆迁工作人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除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及时调离拆迁岗位;三是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今年我们组织全市拆迁工作人员举办了两期拆迁政策和评估业务培训班。培训结束后进行了团卷考试,根据考试和平时的考核结果,对合格的190多名拆迁工作人员重新核发了《拆迁工作证》,凡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依法行政,是确保拆迁项目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我们从审核拆迁许可证入手,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对拆迁中的每一个环节和工作都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一)严格实行拆迁许可审批制度
  城建项目是政府实绩、为民办实事的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近两年城建力度的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增多,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建设周期更体现着一级政府和领导的工作效能。这与以前拆迁行为的随意性到现在的规范化、法制化形成了矛盾。因此,在拆迁行政审批过程中往往体现领导的意志,容易出现手续不全、程序不到位、条件不具备就要求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形成事实上的违法拆迁。去年下半年以来,为规范房屋拆迁行政审批手续,我们制订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内部审理操作规范》,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有效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效性、批准用地范围与规划范围及用地主体的一致性、拆迁计划和方案的可行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情况等拆迁许可的前置条件一一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拆迁许可,确保了拆迁的合法性。近年来,我们发放的拆迁许可证没有一件因审核不严而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二)严格规范拆迁裁决行为
  这几年我市拆迁裁决案件逐年增多,去年共受理申请裁决案件143件,今年上半年就已受理209件。为了规范拆迁纠纷裁决行为,确保裁决过程中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和裁决程序的合法性,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一方面制订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办法》,对拆迁裁决的受案范围、申请裁决的形式要件、裁决庭的组成、裁决的程序和裁决的执行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使行政裁决行为规范有序。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裁决人员素质,确保裁决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我们制订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人员管理规定》,对裁决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裁决人员的设置、聘任、解聘与程序、裁决人员的职责与要求、裁决人员的考核、奖励、培训与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建立了裁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因裁决人员个人原因导致裁决错误在法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我们根据管理规定和裁决工作需要,择优聘任了裁决人员,使裁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今年上半年,我市受理的209件裁决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调解结案64件,作出裁决108件,结案达82.3%,其中受理的重点市政建设项目拆迁裁决,结案率达100%。在作出裁决的108件案件中,至今未有一件因裁决错误或程序违法被诉之法院判决撤销或改判。既有效地维护了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加大对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力度
  新《条例》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新《条例》规定进行违法拆迁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年初我们接到举报,一家开发企业在某地块改造中,在未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拆迁,并与多个被拆迁人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受到了部分被拆迁人的抵制。我们立即进行了查实,当即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按规定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拆迁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近年来我们已按规定吊销了30多名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工作证》。
  四、以德拆迁,及时化解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
  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条例》立法目的的重要方面,新《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我们在拆迁管理和拆迁工作实践中,坚持要求做到以德拆迁,注重化解拆迁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一)加强信访工作
  认真做好群众的信访工作,是政府了解民意、化解拆迁矛盾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年初我们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信访接待制度。每天有专人负责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求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建立台帐,做好咨询答复和政策宣传工作。要求做到有人来访就有人接待,有来电来信,就件件有回音。接待中坚持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对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及时答复;二是对重大复杂的疑难问题及时汇报,明确以后及时回复;三是对属于职责交叉的事项及时与有关部门会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四是对领导和上级部门批转的,及时进行研究处理。今年上半年,我们接待拆迁信访250件次,办结率达 95%以上,化解了一大批拆迁矛盾和纠纷。
  (二)坚持拆迁公示制度
  为了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使拆迁工作置于群众和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中,我们制订了现场拆迁工作管理规范,规定拆迁现场动迁办公室必须将批准文件、拆迁公告、拆迁政策、安置房源等各种拆迁资料一律公开上墙,告知群众,动迁办公室的布置必须做到整齐、整洁。要求拆迁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做到语言文明,接待热情,动迁诚意,解释耐心。同时我们将拆迁项目均在《常州日报》刊载拆迁公告,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坚持裁决前的调解制度
  充分做好裁决前的拆迁纠纷调解工作,是消除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申请裁决一般是在拆迁当事人双方因产生对立情绪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了不使矛盾激化,我们对每一个裁决案件不是简单地作出裁决了事,而是注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既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当好双方的“和事佬”。尽可能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做到相互理解,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在我市某一大型商场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将拆除一私有非住宅房屋20多平方米,该产权人强调必须原地安置,但该现代化大型商场原地安置显然将影响到整体功能和形象,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该产权人扬言:如不原地安置将做出一些“大事情”。申请裁决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根据有关拆迁政策,先后三次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及时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四)坚持把以德拆迁贯穿整个拆迁过程
  虽然拆迁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社会和群众都把它看成是政府行为。因此,做好拆迁工作,一方面保证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更主要的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近两年的被拆迁对象大部分是住房条件差、经济收入来源少的特困户,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拆迁中对他们进行关心和帮助,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也是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在拆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们在制订补偿安置政策时就注意对他们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要求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必须给予照顾,不但要确保每个被拆迁户有房可住,而且要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对他们进行超规定标准补偿安置已成为拆迁人、拆迁单位的自觉行动。如我市某拆迁单位在某一实行总包的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的女儿是残疾人,女婿是农村人,经济非常困难,他们均住在被拆房屋中,住房十分拥挤。拆迁单位除按规定给予正常补偿安置外,还额外给予近4万元的照顾,使其领到的拆迁补偿款能足够买到新的住房。有的拆迁单位为了增加安置房源,提早囤积价廉物美的各类二手房,增加了被拆迁人的选择余地。同时我们还要求拆迁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尽量关心、帮助和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一些被拆迁户白天家中无人,拆迁工作人员就坚持晚上上门做工作,许多拆迁工作人员还主动为被拆迁户搬家、护送残弱病人去医院看病等。通过以德拆迁,缩短了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距离,增加了双方之间的亲和力,减少了拆迁与被拆迁之间的矛盾,赢得了广大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和城市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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