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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2018年5月16日  民告官律师
  【实施时间】1985年4月27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受理张xx、贺xx、徐xx诉段xx、段hh房屋抵押纠纷申诉一案,因现行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案政策性又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我们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 情
  申诉人:张xx,男,
  申诉人:徐xx,女。
  申诉人:贺xx,男。
  对方当事人:段xx,女。
  对方当事人:段hh,男。
  申诉人张xx、徐xx、贺xx因房屋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xx)银中法民二审字第57号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理由是:1955年2月我们3人与段ww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言明时间为1年半,到期各清手续。事实段家到1982年才提出各清手续,20多年房屋几经翻修,原房早已不存在等等。要求高院公正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对方当事人段xx、段hh之父段ww于1955年2月将向阳街xx号院内私房6间分别以160元、150元和160元抵押给张xx、贺xx和徐xx3人各2间(张xx2间,实用面积共14.7m2,抵押金为160元,贺xx二间,实用面积15m2,抵押金150元。徐xx2间,实用面积16.2m2,抵押金为160元,均为土木结构)。有当时借款抵押合同为证。
  抵押期限为1年半,双方同意到期各清手续。1973年段ww死亡前未提及此事。段ww系房产主,有房屋22间,1959年房改时除留给段家5间外,改造17间(不包括6间)。26年来,6间房屋多次翻修,张xx2间房翻修一次换墙1堵,换门、窗各1个、大梁1根,粗略估计花修缮费200元左右。贺xx换墙1堵,换窗1个、大梁1根,花修缮费180元。徐xx修墙2堵,花修缮费330元左右。
  二、处理意见
  段ww系房产主,如1956年下半年到期将6间房屋清偿借款搞回去后,1959年银川市私房改造时肯定要被改造,段家为了逃避改造有意不履行抵押借款合同,且届满逾期达26年之久,这样的抵押借款合同我们认为是无效的,该案所争议的6间房屋原系土木结构,住房翻修多次,所花修缮费已超过原抵押借款合同的金额。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较为适宜,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房屋问题之(6)点房屋典当关系,典期届满逾期10年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之规定精神不准回赎,房屋所有权归申诉人张xx、贺xx、徐xx3人所有。妥否,请批复。
  (编辑:房产律师网 )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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