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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2017年12月22日  民告官律师
正文: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即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从事该项建设的单位称拆建人,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称搬迁人。拆建人负责妥善安置搬迁人,对拆除的房屋及其设施进行一定的补偿,对搬迁给予协助。搬迁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房屋拆迁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拆迁的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用地文件下达后,当地政府应立即通知拆迁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通知房产管理机关和城建部门控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分租、转让、交换、改建、翻建或扩建。拆建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当地主管拆迁机关的支持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和迁建工作。搬迁人应自觉搬迁,不得妨碍和阻挠施工。

本文关键词:房屋拆迁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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