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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了70万毁约房东赔了40万。 法官说,房东承担的是缔约
2017年11月17日  民告官律师

房价涨了70万毁约房东赔了40万。 法官说,房东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去年以来房价高歌猛进,房东毁约司空见惯。但是,别以为毁约后付一点违约金就可以将买主打发,房东也可能面临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巨额赔偿。日前,宁波江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毁约房东被判赔偿买主40万元。
案情回放:
去年9月11日,宁波海曙的江先生在当地报纸广告上看中了一套房屋。房屋位于江北区颐和名苑,价格是185万元,江先生马上联系了中介。9月14日,通过中介,江先生与房东陆某以184.8万元的价格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按合同约定,江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首付款69万元将于9月
28日支付,余款110.8万元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按揭。同时,中介服务费1.6万元由江先生承担,签约当天付清。合同约定,买主延迟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房东200元,逾期10日,作违约处理。
但是合同签订后第四天,房东陆某便通知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江先生不同意。于是,双方便僵持下来。10月10日,江先生起诉到江北区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中,房东的妻子说,老公卖房子她不知情,协商、签约均未到场。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她不同意卖,卖房合同无效。房东陆先生说,老婆确实不知情,只能解除合同,他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买主江先生不乐意了,他提出,自己再去买同样的房子要多
掏90多万元。审理过程中,江先生申请法院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该房产在11月24日的市场价格评估为25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房东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涉诉房产是陆某、王某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处置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的份额,事后未得到王某的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此,陆某承担主要责任,而江某也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陆某应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此外,陆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
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原告实际支付的缔约和履行费用等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由于信赖合同有效,从而丧失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对此,可参照涉案房屋在订立合同后至评估日的增值部分予以确定,即为74.5万元(评估价259.3万元-合同价184.8万元)。当然,在订约过程中,原告江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综合房屋增值情况、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原、被告各自的过错责任的大小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江某与被告陆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陆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江某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江某损失40万元。
■本报记者余春红通讯员郭文婷


来源: 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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