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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 发生恶性事件领导问责
2016年11月25日  民告官律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根据通知,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通知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已公布实施新标准,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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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标准参照市场价
      去年6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拆迁中实行货币补偿的,将全面实行新标准,补偿金额将参照市场价评估确定,拆迁区域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必须公示7天。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今年4月,通州新城运河核心区及西海子棚户区居民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初定为15586元。较之去年上营棚户区拆迁补偿价格8185元/平方米,“涨幅”接近一倍。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由于评估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并考虑了周边住宅一年来的价格变化。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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