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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究竟有权强制腾退么?——《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
2016年9月21日  民告官律师
    村委会究竟有权强制腾退么?——《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案例分析
    昨天,一位唐家岭村的拆迁户朋友给我发了一份邮件,包括《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方案》(一下简称《方案》)及实施细则,请我做个简单分析。唐家岭村是北京市50个挂账村之一,其《方案》很具有代表性和借鉴性,因此有必要以博文的形式跟大家分享。
    《方案》第十条规定:在腾退公告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当事人申请由西北旺镇人民政府调解。十五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唐家岭村村民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原则的规定对被腾退人执行强制腾退。
    村委会究竟有没有权利强制腾退?欢迎各界朋友(尤其是律师朋友)跟我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村委会没有这个权利,其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宅基地使用方案等重大村民利益时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该组织法总共三十条,始终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并没有明确赋予村委员会强制腾退的权利。
    2、《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达不成一致的要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么提起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赋予村委员会强制腾退的权利。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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