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台区、城固、西乡、勉县、略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汉中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十天高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一条横向联络线,是陕南的公路大动脉,也是我省“三纵四横五辐射”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及我市公路网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该项目建成后,将与境内的西汉高速实现快速连接,对于确立我市区域交通枢纽地位,加快沿线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十天高速汉中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北线陕西境安康至毛坝至陕川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建设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
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
3.经济林3000元/亩;
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
药材3000元/亩,花木苗圃60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
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
未挂果5000元/亩;
初挂果6000元/亩;
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5000元/亩;
8.竹园3000元/亩。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20元/株,初挂果树80元/株,果树苗2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4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5元/株。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
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380元/平方米;
砖砼二类34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内装饰、外粉刷)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木二类260元/平方米;
土木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
建成房基100元/平方米。
门楼:
砖砼结构2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2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二)构筑物
牛圈600元/个;
户外猪圈、化粪池300元/个;
土尿坑150元/个;
砖尿坑300元/个;
厕所500元/个(贴瓷砖);
鸡圈20元/个;
围墙(砖石)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米);
砖地面10元/平方米
水泥地面(晒场)20元/平方米;
浆砌石坎60元/立方米;
干砌石坎40元/立方米;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m3以上500元/个,
1.5m3以下300元/个;
水窖1500元/口;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60元/延米;
苕窖300元/口;
酒灶50元/座;
沼气池1500元/个;
烤烟炉1500元/座;
坟墓500元/座;
压水井600元/口;
大口井5000元/眼;
机井(含井内设施)10000元/眼;
土堰(鱼)塘3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
电杆350元/根;
5寸以上塑水管20元/米;5寸以上钢水管30元/米;
温室800元/个。
来源:
民告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