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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文书效力的通知
2016年8月3日  民告官律师
司发公字[1989]24号
 
  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
宜中如何确认公文书效力的通知
司发公字[19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建设厅)、侨办:
  近年来,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来国内(中国)办理房产确权登记、转移和继承等事项不断增多。为统一制度,现将如何确认上述人员办理在我国境内房屋产权事宜中,所提供的增与、转让、委托等有关公证文书的效力规定如下:
  一、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或认证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二、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三、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识。如果华侨、外籍华人办理这些认证手续确有困难,可请求房产所在地的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出具确认是该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明,如果该公证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经司法部委托的二十六位律师之一办理的公证文书应予采证。
  五、澳门南光公司、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等机构、社团为本机构、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的证明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六、台湾同胞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作参考,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另外、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内地)的房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让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有关房产手续。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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