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案例
文章列表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购买期房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2016年7月20日  民告官律师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购买期房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来源:靳双权时间:2015-12-31 13:42: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本文系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2009年10月,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将诉争房屋交付给了陈洋洋,陈洋洋于当日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年11月8日,陈洋洋通过北京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与张伟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伟购买陈洋洋的出售的诉争房屋,成交价格为119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伟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向陈洋洋支付购房首付款80万元,陈洋洋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张伟使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陈洋洋应当配合张伟办理过户、贷款手续。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张伟向陈洋洋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陈洋洋亦支付了诉争房屋。后张伟和陈洋洋还就办理诉争房屋房产证的问题多次磋商,最后陈洋洋表示2年之内能够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两年期限已至,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依然未能办理下来,因此张伟多次找到陈洋洋要求对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陈洋洋表示自己亦无能为力,为此双方多次协商均以未果收场。2015年4月16日,张伟将陈洋洋、原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陈洋洋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然后自己一次性清偿剩余购房款,并要求陈洋洋依照119万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审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一、第三人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陈洋洋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登记在陈洋洋名下。二、陈洋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伟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过户至张伟名下。三、张伟于上述判决第二项内容办理当日一次性给付陈洋洋剩余购房款39万元。四、驳回原告朱微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购买期房而引起的房屋过户纠纷案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西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陈洋洋虽未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第三人房产公司的叙述,陈洋洋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而涉诉房屋亦已经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在此情况下,陈洋洋怠于行使权利妨害了张伟合同权利的实现,因此张伟在庭审中要求陈洋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请求,有事实依据,亦有法律根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