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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风波
2016年7月12日  民告官律师
  【事实概要】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核发了京建通拆许字【2009】第1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进行通州区上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此次拆迁,涵盖了郭书奥(化名)、郭书密(化名)、郭承翰(化名)、郭承宇(化名)、李晓(化名)等五人分据五个产权证的同一房屋(换言之,一房五证)。动迁后,拆迁人新城公司开具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1.5-1.6万元。对此,郭承翰等人均认为补偿金额太少,于2010年5月10日齐齐委托了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以求提高补偿金额。
  介入案件前后,一众委托人的拆迁命运已是“边城告急”:一方面,郭承宇与李晓不但已经被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了裁决,更要命的是,这二人的裁决已经成为了不可改变的“定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段、马二律师介入之时,这宝贵的三个月已经成为了“过去时”……另一方面,新城公司秉持“一个也不漏过”的思想,很快也将郭书密、郭承翰作为被申请人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了拆迁裁决。
  宛若火中取栗的维权行动在段、马二律师的精心安排下紧锣密鼓地展开了。2011年5月中旬,这场看见硝烟亦不见烽火的战争终于阴霾散尽,以5套房屋的产权置换与55万元货币吹响了和平的号角,撩动起空气里的那部分喜悦悸动……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打掉裁决的漂亮诗篇
  上篇:裁决危机濒临城下
  2010年9月15日,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郭书密作出了两份《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责令其领取拆迁补偿款,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其与郭书奥名下的房屋。与此同时,郭承翰也收到了同样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一时之间,“黑云压城城欲摧,甲光向日金鳞开”。
  在拆迁维权沙场身经百战的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深知,拆迁裁决仅仅是强拆这场暴风骤雨来临前的雷鸣闪电。而且,一旦郭书密与郭承翰名下的房屋进入强拆程序,委托人们的涉案房屋必然难逃快速被拆的命运。因此,在这个危险前兆面前,素来以办案谨慎著称的段律师与马律师未敢有丝毫马虎,再一次对案件细节展开了“地毯式”大搜寻。
  下篇:激流勇进拨云见日
  还是那句颇负哲理性的名言——功夫不负有心人,段、马二位律师很快便找到了能让委托人们咸鱼翻身的制胜法门。原来,郭书奥是郭书密的父亲,而且已于早年去世,而郭书密并非郭书奥唯一的子女,而是四个子女中的一个。此外,郭书奥的配偶仍然健在。那么,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郭书奥名下的房屋直接裁决到郭书密名下的行政行为无疑犯了一个“弥天大错”——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与子女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无遗嘱明确继承额度的情况下,一并共同继承遗产。换言之,已故郭书奥名下的房产,属于郭书密与他母亲以及三名兄弟姊妹的共同财产。因此,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郭书密艺人作为该房产的被裁决人无疑是错误的!
  2010年11月中旬,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郭书密所作的、以郭书奥名下房产为对象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段、马二律师的申请直指该裁决的“弥天大错”,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1年2月的新纪元篇章里大笔挥毫,正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消了前述《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
  裁决被撤,拆迁人新城公司对郭书奥等人高高筑起的强拆攻势刹那间分崩离析,商人的理性,使其快速调整策略,改走协商路线。于是,便有了文章开篇的绚丽结局。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律师帮助委托人摆脱绝地,且没有经历一场维权鏖战,便取得了极为理想的补偿安置,律师价值,或曰依法维权的价值可见一斑。但是,律师又是如何来成就不朽价值呢?俗语有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律师纵然巧舌如簧,也不能脱离案件独有的客观情况造就一番天女散花的恢弘,其成功的秘诀,往往来自案件本身。一个不凡的律师,通常是因为他(她)能够众里排他,洞悉案件本质以及不易被擦觉的优势细节,继而精雕细琢,无限放大其正面价值,最终修得正果。
  回顾本案,其优势细节大抵如下:在私法领域,很多权利都是有相对性的,一物一权、一人一权。拿被拆迁人定位来讲,一个权利确定被拆迁人,房产上存在几个权利人,邂逅拆迁就会有几个被拆迁人。再进一步,有几个被拆迁人,即使这些被拆迁人的权利共同存在于同一做房产,整个拆迁程序也要对这些被拆迁人分而行之。如果违背了这一条,那么拆迁就是有瑕疵的,或言,违法的。
  2011年12月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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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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