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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被强拆获赔95万 私企告倒沈阳大东区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民告官律师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总计95万元人民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辽宁省高法几天前宣判,沈阳市大东区政府两年前的一次强拆行为违法,并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的胜诉方是一家私营企业———沈阳市xx服装有限公司。
  私企二层办公楼被强拆
  沈阳市xx服装有限公司及其招待所(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87年,属于私营企业,经理为苗xx。
  1994年9月,xx公司与沈阳铁路分局沈阳第二土地管理站签订了《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协议书》,双方约定华通临时使用该块铁路专用地。
  随后,xx公司在该土地上所建的二层楼房里生产经营,并每年向铁路部门缴纳“占用铁路用地管理费”。
  但2002年,一份拆迁通知书出现在xx公司面前。当年11月21日,大东区有关部门对xx公司作出了“限期搬迁通知”,同时根据有关政策,决定给其150万补偿。但在补偿数额上,xx公司与政府部门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2003年5月6日,大东区执法部门将没有腾迁的xx公司二层办公楼实施了强制拆除。该处土地被用于建设大东广场。
  状告区政府 索赔1200万
  苗xx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表示,“强制拆迁要合理合法,最起码也应该有法院的强制拆迁授权书吧!”
  2003年8月,xx公司以“强制拆迁违法”为由,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索赔1200余万元。
  对此,大东区政府认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拆违建绿的《通告》。
  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大东区政府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但区政府没有拿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而且对xx公司实施拆迁的规划、审批手续也没有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此外,区政府也没有认定xx公司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明。
  去年8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区政府实施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但驳回了xx公司的赔偿请求。
  苗xx对此表示,“既然区政府违法,就应该赔偿!”xx公司提出了上诉。
  辽宁省高法审理此案后,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大东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赔偿xx公司物品等损失总计95万余元。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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