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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2015年10月14日  民告官律师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a先生和b女士5年前登记结婚,结婚次月即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记在a先生一人名下,且其中有20万元房款系由a的父亲支付,a的父亲存有当时的20万元付款凭证。今年,夫妻俩进行离婚诉讼,b女士以该房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分财产权益。而a先生以20万元系向其父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先归还债务再作权益分割。b女士则认为这系a先生的父亲对小夫妻俩的赠与,不属债务并不应偿还。 
 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a先生父亲出资20万元,其性质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条文中“应当认定”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为借贷关系的除外。但该证据应在诉讼前形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个人所有;如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登记在a先生一人名下,因此,其父亲的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a先生一人的赠与,在分割财产时,20万元应认定为a先生的个人财产。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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