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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补偿协议须所有产权人同意
2015年9月25日  民告官律师
读者王女士问:我和丈夫共有一处房产,2002年丈夫去世,但房屋产权一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2008年该房屋面临拆迁,我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答应在2008年底搬出房屋。但我儿子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拒绝搬迁,请问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月律师解答:被拆迁的房屋原产权人死亡后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您作为房屋的原产权人和儿子作为您丈夫遗产的继承人都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拆迁人要和所有的产权人协商一致,才可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遗漏了任何一个产权人,该协议都属于效力待定的。若其他共有人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追认,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否则属于无效。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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