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印发《顺德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5月31日  民告官律师
印发《顺德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发[2004]50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2004年11月3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顺德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提高内河涌综合整治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河涌综合整治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关于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建设管理的规定,其他支干河涌和支涌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佛山市顺德区水利局是顺德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内河涌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内河涌综合整治领导组领导下,区水利局负责本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不包括河涌水污染防治工程)的计划编制、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规划设计审查(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内河涌综合整治包括河涌水系建设、河岸环境整治等内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内河涌综合整治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内河涌综合整治工作。
  
  第五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建设管理程序依次为:规划、立项、设计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及工程竣工验收。其他支干河涌的综合整治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道应以《佛山市顺德区内河涌综合整治规划》为基础,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利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镇、街道内河涌综合整治详细规划。
  
  第七条 各镇、街道内河涌综合整治详细规划编制完毕后,须报区水利局审查,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划修编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镇、街道内河涌综合整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规划实施。
  
  第八条 内河涌两岸保护用地范围为主干河涌10米、支干河涌5米,两岸控制开发用地范围原则上为主干河涌50米(包括10米保护地)、支干河涌30米(包括5米保护地)。河涌两岸控制开发用地范围由各镇、街道根据河涌的实际情况,结合河涌规划和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具体划定,报区水利局备案。河涌保护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占用等行为须经区水利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河涌两岸保护用地和控制开发用地范围内的清障(拆迁)工作、河涌水污染治理等由当地政府负责。河涌两岸截污工程应与河涌水系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参照《佛山市顺德区内河涌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内河涌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整治计划报区水利局审核。年度整治计划应包括内河涌名称、起止点、整治长度、整治内容、工程量、概算投资、投资来源及进度计划。各镇、街道内河涌综合整治配套工程(引水泵站、节制闸等)的建设纳入各年度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计划内,并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内河涌综合整治年度计划经区水利局审核后,抄送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整治计划和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经区内河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更改工程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综合整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经批准的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资料报区水利局审查后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单位按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将初步设计资料报区水利局审批。
  
  第十三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综合整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选择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水利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费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初步设计,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综合整治工程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建设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等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施工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100万元以下的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招投标的监督按本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分级监督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暂定三级)资质。外地具有以上资质的企业参加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投标,应按佛山市、顺德区有关规定办理投标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的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评标办法》、《佛山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意见》、《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工作指引(2003版)》执行。
  
  第二十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要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的选择视工程建设规模的大小可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或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
  
  第二十一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综合整治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法人必须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并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资金(包括省、市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和社会筹集资金等)必须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内河涌疏浚、拓宽、改道、清障、护岸、桥梁、景观绿化等工程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主干河涌及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区财政补助范围的重要支干河涌的投资由区、镇(街道)两级负责,其他支干河涌及支涌的投资由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负责。经区水利局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属区镇两级负责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区财政按照经批准的疏浚、拓宽、改道、护岸及保护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的工程投资的30%进行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内河涌综合整治建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将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支干河涌的综合整治工程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应由项目主管或项目审批部门主持,有关单位、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交付有关管理单位管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发挥效益,切实落实好内河涌保洁及管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主干河涌和区财政补助整治的支干河涌的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在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