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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5年3月29日  民告官律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应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
  
  (五)个别复杂情况镇政府无法确认安置人口的,或确认安置人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
  
  (六)镇、村两级应建立经确认拆迁中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人口档案,向村民公开。
  
  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其独生子女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独生子女户的认定,以《独生子女证》及镇计生办证明为准。对确系独生子女户、因独生子女年满14岁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镇计生部门初核并经区计生部门认可后,可按独生子女户认定。
  
  七、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按以下四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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