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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与房产证的热点问题
2015年2月14日  民告官律师
  当爱情遭遇房子时,你无奈感慨人生很现实,当房子遭遇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时,你不得不感慨现实很残酷: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你忽然发现,身边很多人开始忙碌起来,有人忙着给房产证加名,有人忙着给儿女买房,有人甚至遥想起离婚的那一天,名下的房产会如何分割?不经意间,一股全民学法的热潮就这么兴起了。南都记者感慨,在这样一个法律面前,努力学习是多么的重要,及时解开心中的疑惑又是那么的意义深远。本期《黄金楼市》干脆来个新婚姻法扫盲班,请来多位法律界权威专家,对眼下有关新婚姻法最热门的疑问来个全方位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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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问题
  8月13日后离婚都按新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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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女士与丈夫高先生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和朱女士一样,很多人有疑问,新婚姻法之前买房,新婚姻法之后离婚,房产分割按照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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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3日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朱女士与高先生的房产是登记在高先生名下的,那么该房产视为高先生的个人财产,朱女士无权要求分割一半。如果房产当初是登记在朱女士名下的,仍可以视为高先生父母对朱女士、高先生夫妻的赠与,朱女士可以要求分割一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还在审理当中的婚姻案件都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因此,如果朱女士已在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时仍然在进行中,尚未审结生效,那么法院将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婚前买房婚后出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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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公的房子是婚前买的,在办理房产证期间我们领到结婚证,因此房产证上的时间比结婚时间要晚,这套房子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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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属婚前财产。该房产购买及付款时间均在婚前,因此这套房属于男方婚前个人房产。房产证的办理要经过必要的程序,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房产所有人有效证件递交时间,就是其权利证明时间,审查颁证时间长短不会改变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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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付问题
  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成冤大头?
  q  按照我们北方老家的风俗,结婚时房产由男方婚前首付买下,而且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也由男方负责月供,而女方负责家用,但女方负责买汽车、家电以及装修等陪嫁,如果离婚的话,房产是否跟女方一点关系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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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该套房产本身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首先,离婚时双方可以对所有权的归属及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协商;其次,若双方协商不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房产应该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须对女方进行补偿,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另由于女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补偿时亦应适当考虑。女方负责买的车、家电等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婚前房未加名离婚补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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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老公首付买了房,我们结婚后是双方共同还贷,但房产证上没有署我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完全归我老公所有?如果我们离婚的话,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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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双方离婚,首先,双方可以对所有权的归属及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协商;其次,若双方协商不成,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房产应该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须对女方进行补偿。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共同还贷款项的一半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房屋产权人要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是一大亮点,更好地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举例:以婚前老公出资30万支付首期,房产证上署的是老公名字,剩余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贷。如果双方在偿还本息20万后就离婚了,而房子又升值一倍涨到200万,那么此时离婚的女方,除了获得本息20万中的10万后,在首付30万和本息20万共50万的出资比例中,女方占到五分之一,于是在升值部分的100万里(200万减去30万首付、20万还贷和50万欠贷),女方可获得升值部分的五分之一,也就是20万。即最后女方可获得30万补偿。
  婚前男方出资不署名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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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我老公一方付清全款买了房,但房产证上署的是我的名,房产是否完全归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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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婚前男方付清全款买房,且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登记的是女方名字。而且,双方没有约定此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购买的婚房还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房产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归女方所有。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强调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况,即,婚前男方付清全款买房,尚未取得房产证,之后二人结婚,结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的是女方名字。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出首付离婚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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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我和老公一起出了首付买房,婚后也是我们双方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这套房产是否为一人一半?还是按出资或还贷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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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种情况应区分房产证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房产证是在婚前取得,则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出资部分按债务处理。
  如该房产的房产证于婚后取得,房产证上署了两个人的名字,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进行分割,按原则性规定均等分割,不会按出资或还贷比例分割。但会考虑到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对某一方进行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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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名问题
  婚前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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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一套总价100万元的房子为例,婚前老公出资30万支付首期,房产证上署的是老公名字,剩余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贷,现在女方要求加名,按照广州的做法该如何办理和收税?如果婚前老公100万一次性付清,产权完全属于老公。婚后妻子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在广州又该如何办理和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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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昨日发布的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婚后财产共有无需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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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我们家又买了一套房,但因为我当时在外地出差,老公就用他自己的名字办了手续,房产证上署了他的名字,现在我要加名,要交税吗?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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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婚后财产是属于夫妻共有(另有约定按约定),所以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否加名,都属于夫妻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无需加名。加名的作用主要是防止署名的一方单方面偷偷抵押或出售房产。如需加名,一般先去公证处公证析产协议,之后到房管局加名,费用很少。
  仍在还贷能否办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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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仍在还贷、抵押在银行的房子可以办理加名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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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在还贷的房屋,因涉及银行抵押权问题,一般不能办理加名手续,除非银行同意。如果加名,应按照问题1种的情况处理。但需注意的是,婚后的供款无论由谁承担,均属于夫妻共有,除非另有约定。这样在确定买卖或赠与的份额时应剔除相关部分,具体政策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政策为准。
  一方被限购可约定产权
  我是广州本地户口,男朋友是外地户口。前段时间,我们决定在广州买房结婚,忙了一个多月,相中了番禺区的一套房屋。由于广州为限购区域,男朋友在广州工作不到一年,无法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他便成为挡在限购令门外的人。我们商定的结果是,一起付首付款、共同承担银行贷款,但现在男朋友没法署名,他的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可以书面约定共同购买该房产,约定各自出资以及占有该房屋产权的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和约定的产权比例可以不同)。这样的协议签字即可生效。
  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女方可以先用自己的名字订立买房合同,到具体办证的时候再提交《结婚证》,从法律上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申请加上男朋友的名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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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资
  双方父母出资按份额归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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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在儿子婚后帮忙首付买了房子,房子上面的名字是其儿子的。虽然是以儿子的名义还贷,但实际上夫妻两人都有出钱,儿媳的父母也在帮忙还。此时,房屋的出资包括男方父母、女方父母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三部分组成。如果离婚后分房产,父母的出资是算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房产一人一半?还是父母的出资算作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然后按出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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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以认定该房子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共有。如双方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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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小姐和男友婚前在双方家庭资助下付了45万元首付,贷款购得广州一套145万元的三居室。由于林小姐已在广州拥有一套单身公寓,为省贷款利息,双方协商房产证上只写男友的名字,而林小姐及其家庭出资的28万元私下以借条方式体现。婚后,两个人共同负担贷款,目前房产已增值至200万元。此套房产是否已成为其老公的个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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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双方家庭均有资助,如果属于无偿出资(即赠与),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资助相应的房产份额归资助家庭的子女所有,除非另有约定。也就是说林小姐家庭出资的份额归林小姐所有。
  一方父母出资可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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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姐结婚后,手头有余钱的李父决定为女儿再买套房子。没想到李小姐怕父母买房会让家境贫穷的丈夫感觉难堪,于是便在产权证书上写了丈夫的名字。李父反对无果,现在他担心如果两人离婚的话,房子是否就白白流入“外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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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房产的权利归属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是李父赠与李小姐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如果李小姐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李小姐,则她的老公不享有该房产的产权。通常诉讼的时候法院会通知父母出庭陈述意见。建议让李小姐父母到公证处作一份全部房产仅赠与给李小姐个人的公证声明。
  转账凭证可证明谁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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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由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以及婚前自己出资首付的房产,如何证明是自己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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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发票之证的票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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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问题
  老公家拆迁我是否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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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后住老公家的老房子,现在拆迁了,分了几套房子,有的在老公名下,有的在他父母的名下,我们婚前也没有任何的公证。如果以后我们离婚的话,我能分到房产吗?而且在我们结婚后,拆迁多加了20平方米的面积,我可以因此分到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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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拆迁房屋所分得的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实物形式转化,即是多出的面积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该拆迁补偿所得房产与你无关。
  但也有特殊情况,虽然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另一方对该财产进行了经营、管理或改善等活动,也应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其予以适当补偿。此外,顾浩巍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补偿也有采取折中的操作方式进行的,即以原有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及关系确定赔偿(补偿)方案。因此,你家老房子拆迁补偿分得的几套房子中,如果有你作为家庭成员的份额,你就能分到房产。目前,老公父母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与你无关。如果你与老公结婚在十年或以上,那么或许可以采取适用当时法律,即在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之前,将老公名下的房产划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离婚时你就能分到房子。
  婚后房子增值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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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婚后收益?婚后夫妻一方的房屋收取的租金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一方的房产婚后的增值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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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收益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后通过各自途径取得的财产收入。一般来说,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收租,该房屋出租由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手处理,该租金收入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一方完全委托第三人(如父母)经租,则该租金属于拥有该房产的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增值,分为自然增值(即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所谓自然增值,是指未经经营发展纯粹依靠时间推移造成的增值,它是指非人为的增值,是由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增值。这种增值属于婚前拥有该房产一方的个人所有。所谓主动增值,是指因为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人为努力产生的增值。如装修房屋,加建改建房屋等,因此造成的房屋相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另有约定。需要说明的是,生活中常见的炒房取得的收入(即是以一方婚前房产作为本钱炒房),属于生产经营收益,所得净收益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婚后用婚前财产购房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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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是二婚,和现在的妻子结婚半年了,他第一次结婚时名下有一套房子。现在用卖掉旧房的钱买新房,房子算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还是黄先生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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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黄先生那套旧房子属于他二婚前的个人财产。第二,新房子是黄先生个人出资,在其与现在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虽说新房是黄先生个人全额出资购买,但由于该房产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要分割共同财产,应当就黄先生对该套房屋的个人出资部分进行补偿,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口头赠与离婚时易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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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女儿和女婿现在关系不好,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女婿的父亲。当时他俩结婚时,女婿的父亲曾亲口向我女儿许诺,虽然房子是他名下,但房子就是给他们俩买的,当时也有不少亲戚在场。现在我女儿想离婚,但她公公不承认房子是买给他们的,我女儿离婚时还能分到这套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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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女儿离婚时不能分到该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女儿公公名下,属于其公公所有。其公公曾经口头承诺赠与该房产给你女儿和他儿子,但是并未到房管局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现其不承认该房产是买给你女儿和他儿子的,即是表示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你女儿不能分得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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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问题
  老公为小三买房如何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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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和张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刘先生开始和孙小姐在宿迁同居,2011年7月被张女士发现并要求离婚。刘先生和孙小姐分手,刘先生将家庭存款中的80万元买了套小房子给孙小姐作补偿,房产证写的是孙小姐的名字。张女士想追回丈夫的房子可能吗?如果不可能,那想要追讨80万元补偿款是否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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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子虽然是刘先生出钱购买的,但房子直接登记在孙小姐名下,所有权属于孙小姐,张女士想追回房子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刘先生先行购买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将房子赠与孙小姐,那么刘先生赠与的就是房子,张女士追回房子就有了法律依据,但刘先生出钱后房子直接登记在孙小姐名下,那么刘先生赠与的就是购买房屋的80万元。
  2、张女士虽然不能追回房产但却可以追讨40万的补偿。首先,刘先生所出的80万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内涵是,只要双方婚姻关系有效存在,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可见刘先生将80万赠与孙小姐的时候,就擅自处分了本属于张女士所有的40万,该40万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张女士既可以通过离婚诉讼要求刘先生在财产分割过程中赔偿其40万,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刘先生对孙小姐赠与40万的行为无效,要求孙小姐返还40万元。
  老公赌掉房老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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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的老公在外面背着她借了赌资,把房子抵押了。老公在法庭上提出他所欠下的外债,要王小姐帮助偿还赎回房子,王小姐有必要为老公还债吗?她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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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次,借赌债的房屋抵押,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理、取得他项权利登记,因此,这里所谓的“抵押”,应该是无效抵押。如能证明出借人明知你老公借钱赌博仍然借钱,则该借款无需偿还。
  如必须还债,建议王小姐赎回房屋,否则房屋可能被拍卖,这样不仅卖价低,而且中间费用多,损失很大。此外,王小姐老公未将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属于他个人债务,王小姐可要求老公赔偿。
  老公偷卖房老婆可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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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老公结婚后,又以老公的名义买了第二套房,但现在老公背着我把房子卖掉了,我可以追回吗?老公卖房所得的钱我可以平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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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可以明确第二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购房人并非善意取得该房产的,男方出卖该套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该房屋转让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男方卖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进行管理、处置。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当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女方也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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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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