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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12月1日  民告官律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公路建设“三年决战”优惠政策和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三年决战”的指示精神,为确保我市2009-2011年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公路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责任分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责任划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政府作为投资建设主体,市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征地拆迁和提供优惠政策等折合资金不低于概算投资的5%。据此,我市辖区内建设的5项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即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区长是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及辅道建设的征地拆迁、所需资金的筹集、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全力配合,完成公路建设任务。
  
  二、公路建设优惠政策
  
  (一)工程建设环境优惠政策。
  
  1.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未经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拦施工单位的依法施工行为;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建筑材料或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
  
  2.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发现本辖区内的单位或村民,有阻碍公路工程施工的苗头或事件,要及时疏导教育并严肃处理。因事件处理不利造成停工或经济损失,除赔偿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3.公安交警、交通收费和运管部门,要确保公路施工车辆的通行;施工单位的车辆如有违章、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勘查现场分清责任是非后,尽快处理解决,不准扣押车辆(重大事故除外);对拦截、扣押施工单位车辆、证照,刁难、勒索、拦扣施工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除严肃处理当事者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
  
  1.工程建设应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印花税,由公路建设指挥部协助地方税务局代收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印花税先征后返,作为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资金。
  
  2.公安部门免收施工人员暂住证费。
  
  3.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仲裁费。
  
  4.水务部门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协调省水利厅免收或缓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5.环保部门免收排污费。
  
  6.交通部门免收施工车辆通行费。
  
  7.林业部门负责协调省林业部门免收征用荒山、荒地一切的费用。
  
  8.各县(市)、区免征或缓征耕地占用税。
  
  除上述费用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省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协调,争取最大程度的减免或返还。所有部门免收和返还地方的费用,均由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代各部门收缴和管理,以免代投,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的自筹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费用,各部门要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收缴手续。
  
  三、征地拆迁原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为公路建设搞好服务提供保障。
  
  (二)公路工程建设中征占用耕地、荒地、林地,拆迁建筑物等的补偿原则为:涉及到农民和集体或个人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补偿,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涉及国有的建筑物,由有关部门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任何费用。
  
  (三)公路建设中征地拆迁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不予补偿。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无偿提供公路建设沿线所需的合格石料、砂砾、土料等地产材料料源。相关手续由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办理。
  
  四、征地拆迁资金筹措办法
  
  (一)利用“串地”筹措资金。对公路建设用地,利用各县(市)、区政府的集体机动地、把所占农民耕地调换出来,以减少征地补偿金,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二)利用资源置换资金。通过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公路沿线山头、河道,平价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砂砾、碎石等材料,由工程置换资金解决部分征地拆迁费用。对于水务部门以治理河道名义已经外包的河道,通过查验五证(水务部门负责的准采证、安监局负责的安全证、国土局负责的采矿许可证、工商局负责的营业执照、税务局负责的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的方式予以清理。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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