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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12-23】
2014年10月24日  民告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近,我院发现有些再审、改判案件,由于判决书写得不够清楚,又没有做好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影响不好。为此,特请注意:
      一、在改判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改判的理由,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能够了解法院改判的事实、法律根据。
      二、案件改判后,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对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错误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以防止其改判后翘尾巴。
      三、在案件改判前后,要加强同有关单位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宣告无罪但有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建议有关常委和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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