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2月,柳先生诉至法院称,其与陈女士于2002年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陈女士将位于朝阳区紫南家园一套房屋卖给他,同年双方交钱交房,柳先生入住,2008年8月,陈女士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是该房屋至今未变更登记到柳先生名下。柳先生多次与陈女士协商过户事宜,陈女士拒不同意办理。柳先生一纸诉状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将该房屋过户给他。
卖房人反诉合同无效 买房人败诉腾房
庭审中,陈女士反诉称:诉争房屋是当地政府为落实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政策,为当地农民优惠后的回迁房屋,非本地农民无权享受该优惠政策,反诉要求确认双方口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柳先生腾退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居民回迁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陈女士具有购买的特定身份,柳先生不具备购买资格,因此双方口头买卖协议违背了相关政策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同案不同判 邬锦梅律师二审成功维权
柳先生在网上看到邬锦梅律师承办过的一个案例跟自己的很相似:同样性质的房屋、同一开发商、同一拆迁地、同一安置地,同样的购买流程甚至同样的法院审理(都是由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审理),但是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柳先生当然不服。于是,柳先生找到邬锦梅律师,委托邬律师代理二审为他维护权益。
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翻阅一审案卷,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会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是因为房屋性质的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抓住重点之后,邬律师赶紧拟上诉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中,邬锦梅律师大量举证,并提交了自己代理过同一原审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例的判决书。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直接改判:
柳先生已依约付购房款,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其要求陈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陈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但诉争的房屋并非是经济适用房,亦非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因此,陈女士的反诉依据不足,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柳先生与陈女士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欠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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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民告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