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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过户买卖合同
2014年8月1日  民告官律师
                          商品房未过户买卖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 ,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任。”
  二、最高院《合同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三、因此,若房屋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以产权未过户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不应予以支持。
  四、合同的解除应有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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