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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法律关系的分类
2014年4月26日  民告官律师
 
根据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可以将拆迁法律关系分为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和拆迁民事法律关系。
 
1.拆迁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拆迁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对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消灭起着主导的作用。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有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一方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过核发拆迁许可证从而引起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即产生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和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为一方的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法律关系产生后,应当服从房屋拆迁部门的有关行政行为。
 
(2)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即行政一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必征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的同意即可以进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时,可以强制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履行,如作出限期拆迁决定等,也可以对不履行拆迁法律规范规定义务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拒绝履行其职务时,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只能请求其履行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或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请求责令该行政机关履行。
 
(3)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或者取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同意为基础,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取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同意进行,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经与对方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这种裁决也可以不符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意志;当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违反拆迁行政法规规定时,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拆迁行政处罚。
 
(4)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进行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受理拆迁申请人的拆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从而引起房屋拆迁关系的产生,通过裁决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引起房屋拆迁裁决法律关系的产生,通过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引起强制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等等。总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在行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权行为过程中产生和推动着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5)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应当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如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是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那么,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法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上级机关责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2.拆迁民事法律关系
 
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拆迁人与房屋拆迁单位之间、被拆迁人人与房屋拆迁单位之间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系列的关系。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拆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拆迁当事人在拆迁民事活动中意思表示是自由的,拆迁人不能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其主张和意志,这是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不存在强迫命令的关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只能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问题及相关的事宜进行协商,并在达成拆迁协议后由双方依协议的约定履行。
 
(2)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即人身关系,拆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拆迁当事人在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不具有人身关系[1]的内容,因此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3)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双务法律关系。所谓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他方的义务又是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如此,拆迁人只有给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者补偿之后,才能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迁人只有在接受了拆迁人对其的安置和补偿之后,才能搬家腾地,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交给拆迁人拆除。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当然也有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或者补偿的,但这只是个别现象。
 
(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拆迁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拆迁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只要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拆迁民事权利的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
 
(5)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在拆迁法律关系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拆迁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均受制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与拆迁行政法律关系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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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拆迁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单纯的属于财产关系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拆迁法律关系包括部分人身关系,理由是:被拆迁人的户口、身份等是其取得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基础条件。我们认为上述意见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被拆迁人虽然可能与户口等身份有关,但这一身份是确认被拆迁人身份的条件,不是身份法律关系,因此拆迁法律关系只能是财产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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