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安置补偿
文章列表
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纠纷,属民事财产纠纷
2014年4月18日  民告官律师
正文:
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纠纷,属民事财产纠纷。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能否作为平等主体间民事案件受理长期存在争论, 200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在这类案件性质认识上也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4年《关于王翠华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民他字﹙1994)第28号)中明确不能受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中明确此类案件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于两者答复的不一致,审判实践中,从全国范围看存在着受理和不受理两种截然不同的操作。 随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公布实施,此类纠纷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已不存在争议,即明确了此类案件性质属民事财产纠纷。
但为何说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属民事财产纠纷?在审判实务中许多人尚存有疑惑。房地产律师认为,要分清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属性:
首先,要了解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组成内容。只有了解清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哪些是可以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哪些是不能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分配的,才能正确处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争议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发生的争议都是典型的民事争议。对于土地补偿费,有些地方法规规定可以分配,因分配而产生的争议也属于民事争议。
其次,要搞清土地补偿费所有权属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性质应是集体组织所有权,即归该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换言之,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根据集体财产的特点,土地补偿费具有集体财产性质,它就有别于公有财产和共有财产。公有和共有系不同的两个概念: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依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享有所有权,他们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而公有则不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因此,土地补偿费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而不是属于私有的共有财产,土地补偿费是因集体土地的被征用造成土地的流逝而取得,其归集体所有的性质,构成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础,它决定了分配的程序和分配的范围,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的范围在农村村民集体组织内部。
第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所体现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所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后,对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的财产权侵犯的财产侵权问题,不分给土地补偿费是民事财产侵权行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民事财产侵权纠纷。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