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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毁约惯招大盘点 丈夫买房妻子不同意
2014年3月29日  民告官律师
  为了住上自己的房子,不少市民倾尽积蓄,还当上了“房奴”。然而,房屋买卖中的诸多“陷阱 ”更让市民害怕。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随着房价的飞涨,房产纠纷越来越多。买房人为了少花钱,甩开中介与房主私下交易成了被告,而不少卖房人卖了房子后又反悔,更是出尽奇招。法官介绍说,卖房后又反悔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卖房人反悔的理由都是“老婆卖了房老公不同意”或者“老公卖了房老婆不同意。”此外,还有父母子女一家人团结起来想尽办法毁约的情况。法官提醒,买房人买房时最好让房主夫妻两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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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妻子卖了房丈夫不同意
 
  于某的丈夫丁某名下有一处位于崂山区的房产 。2009年9月24日,于某作为丈夫的代理人通过中介与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丁某名下的房子以230万元的价格卖给肖某,签订合同当日,肖某支付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于某在合同上签字并代丈夫丁某签字。双方还约定,如果于某违约,应向肖某双倍返还定金。
  2009年10月9日,丁某名下的房产权已转移至案外人李某名下。崂山法院在一审时认为,于某与肖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因肖某已按约支付定金2万元,于某违约,故依据该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于某应当向肖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提起了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丁某名下,但房屋是丁某和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丁某与于某是通过中介公司发布房屋出卖信息,肖某也是通过中介公司与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某在法院二审期间也承认对于此事是清楚的,因此肖某有理由相信于某有权代表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丁某与于某均具有约束力。最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房主先换成儿子再毁约
  市民李女士看中了四方区安阳路上的一套房子,并于2001年6月20日与户主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售房总价为4万元 ,这笔钱分两次支付给王某,按照约定,当年7月李女士将首期购房款3.5万元交给了王某,并搬进了房子。之后,李女士联系王某准备把剩余房款交齐然后一起去办过户手续,王某却说这事不急,结果过户的事一拖就是 10年。2010年1月,李女士收到王某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信函,这简直给了李女士“当头一棒”,之后,她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结果令她大吃一惊,早在2003年,该房就已“易主”,户主由王某变更为儿子王某某。无奈之下,去年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原户主王某以及新户主王某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王某某系父子关系,二被告之间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与王某某父子俩于2003年所签订的《青岛市已购公房出售合同》无效。
  ■法官
  老婆卖了房老公不同意是惯招
 
  市南法院丁青霞法官告诉记者,在她审理过的中介与房屋买卖人出现纠纷的案件中,九成左右的案件是市民甩了中介成了被告。“买房人甩中介的案件很多,这种现象的出现与高房价有关系。一套房子几十万元,中介费数额不小。因此,不少市民就选择与房主私下交易,甩开中介。”丁青霞说,“甩中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卖房者在很多家中介挂出出售信息,而每家中介收费不一样,购房者经过比较后选择价钱最低的那家中介,也会造成甩中介的现象发生。”
  丁青霞介绍说,“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卖家反悔也是一种常见现象。房屋涨价之后,卖房人就不愿意卖了。而卖房人想反悔常用的借口是夫妻两人中一人不同意。比如,老婆卖了房子,老公不同意或者老公卖了房子,老婆不同意。此外,还有父母子女等家人之间,将房子转手的情况。”
  丁青霞提醒,市民在买房子的时候,要先看房屋产权人是谁 。如果卖房人有“另一半”,那么最好要征得房主夫妻俩的同意,最好让夫妻两人都要签字。如果一方委托另一方卖房子,或者一方不方便到场签字,那么被委托的一方要出示授权委托书,而授权书最好要经过公证。
  ■相关链接
  房屋产权有瑕疵卖房人应担责
  市民赵先生来电咨询:如果购买的房屋存在被抵押、被法院查封等产权受限制的情况,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房屋后,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这该怎么维权呢?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的段玉怀律师解答:如果卖房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房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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