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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作废房产证也能办理拆迁补偿?
2014年3月21日  民告官律师
本报讯(记者郭天力)拿着作废的房产证和涉嫌伪造的身份证,雷先生的亲戚刘某居然背着他办理了拆迁补偿,把50多万补偿款席卷而去。为此,雷先生将拆迁人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而两次诉讼均遭失败的结局让雷先生一家欲哭无泪。
■亲戚拿作废房产证办了拆迁手续
雷先生是石家庄市元氏县人,在省会南小街有两处房产,十几年来房屋一直由无儿无女的妻叔看管,给他一些出租的收益,自己在家种地过活。
2002年11月,雷先生发现第4402007号房产证丢失,就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声明作废”。2003年2月雷先生办理了新的第430009759号房产证,新证一直由他保管。2006年6月,雷先生到石家庄南小街一看,自己的房子被拆了,拆迁方是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妻叔刘某也不见了踪影。雷先生赶紧找到责任人打问。金城方面让他看了相关的拆迁依据。让雷先生感到气愤的是,金城手里拿的,正是自己丢失并且已声明作废的第4402007号房产证。金城方面见此情况,报案到桥西区公安分局。
桥西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做了立案处理,并抓到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经金城和警方联合调查,此人用假的雷先生身份证在银行开户成功,又分两次将金城公司打入的530343元取到只剩10元。警方考虑到刘某年纪大,身体又有病,就把他放走了,雷家人从此再也没有见过刘某。据悉,刘某现正被警方网上通缉。
■两次诉讼均告失败
刘某、房子、补偿款,一片茫茫都不见。雷先生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根子在房地产开发公司,遂一纸诉状将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告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讨还自己的房子或相应的补偿款。
被告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南小街的这两处房屋产权人为雷先生,但房屋实际居住人和管理人为刘某,刘在此已居住十几年,房屋证件齐全。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房屋拆迁手续,既有产权转换,又有货币补偿,拆迁款已支付,不该另行支付。
雷先生的辩护律师称,证件齐全并不等于证件就是真实的。刘某交给金城的房产证是已作废失效的,而且刘某提交的户主的身份证与产权档案中的身份证复印件存在着肉眼都容易识别的重大差别。只要被告在评估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完全可以在评估时就知道的。但金城公司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工作缺位导致刘某冒用雷先生名义办理了拆迁补偿协议。金城公司应为雷先生的损失负责。
桥西区法院驳回了雷先生的上诉。“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刘作为房屋的客观、实际掌管人,且持有合法、完备的原告的证件与被告签订协议,足以让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刘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雷先生一家人不服判决,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判决结果出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理律师周秀海,这位律师告诉记者,他所能透露给记者的也就是判决书上的内容。此人还称,当时负责此事的人是金城的临时工,早已离开该公司。
雷先生的女儿告诉记者:“马拉松式的官司让我们心力交瘁。尽管两诉两败,我们还要坚持走申诉的路子。”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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