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8-07-15】
2014年1月25日  民告官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
      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1998年7月15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