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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月3日  民告官律师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文  号:浙财综字〔2007〕121号

发布日期:2007-11-12

执行日期:2007-11-1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等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即省留成70%部分)30%留省级,作为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纳入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统一安排使用;70%分配给市、县(市、区)。

  二、分配给市、县(市、区)部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由市、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一年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数扣除留省级30%部分后的数额,按以下办法确定预算分配总指标,并联合发文分配下达给各市、县(市、区):

  预算分配总指标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率划定不同系数,其中:基本农田保护率在全省平均数上下3个百分点以内的地区系数为1;高于平均数3(含3)个百分点的地区系数为1.2;低于平均数3(不含3)个百分点的地区系数为0.8.具体计算公式为:

  各市、县(市、区)预算测算数=预算分配总指标×[该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70%+该市、县(市、区)灌溉水田面积/全省灌溉水田总面积×20%+该市、县(市、区)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部分/全省各地缴入省级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部分的总数×10%]×该市、县(市、区)系数

  各市、县(市、区)预算分配数=各市、县(市、区)预算测算数×预算分配总指标/各市、县(市、区)预算测算数总和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系数进行调整。

  四、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实的本市、县(市、区)截至本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数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情况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各市、县(市、区)报送的数据核实后,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作为省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

  五、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当年省级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对报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情况不真实、不准确的,或者对报送的省级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不及时、不合规的,省里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

  七、中央分成部分分配给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根据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由市、县(市、区)申报具体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有关市、县(市、区)。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支出:主要用于耕地信息与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系统及网络建设、耕地与基本农田核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档案管理、土地调查等支出;

  (二)管理工作支出:主要用于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管理支出;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专项经费支出;以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支出;

  (三)维护工作支出:主要用于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标志日常维护、更新,基本农田后续管护;支付给农民的基本农田养护费等支出。

  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进行查处。

  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今后制订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和相关国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十一、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土地整理,办公室,挪用,使用费,财政厅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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