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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设局被指以拆危之名行强拆之实
2013年12月30日  民告官律师
杭州建设局被指以拆危之名行强拆之实

  调查起因:浙江省杭州市被强制拆迁、强制搬离的一户市民,将城管执法局、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调查发现:迁离由一个单位负责,而补偿则要去找另一个单位谈——被拆迁人认为,建设局的做法正印证了“是以强制迁离达到拆迁目的” 


  调查结论:法院判决,建设局行政行为不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8年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市民车丽的房屋被列入该区“解决住房困难户拆迁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拆迁主体是“杭州市下城区‘解困’拆迁改造指挥部”。由于对补偿条件不满,车丽一家一直未搬离。 


  然而,在近几年内,不是拆迁主体的城管执法局、建设局分别以“违建”、“危房”等名义介入了该房的强制拆迁、强制搬离中。在车丽一家看来,这些举动是当地政府“以强制迁离达到拆迁目的”,她因此将两个政府部门告上了法庭。 


  近日,车丽诉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行政强制搬离”行为违法一案,经历两审后有了最终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迁离决定违法。 


  以违建危房之名强拆 


  据法院查明,2004年2月25日,因11号地块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杭州市下城区“解困”拆迁指挥部颁发了拆迁许可证。车丽所居住的环西新村12幢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因为要搬到很远的郊区,孩子读书、父母看病、自己上班都非常不方便,8年来在拆迁办软磨硬泡下,40家住户陆陆续续搬走了大部分,但还剩下10户左右不愿意走。”今年8月份,车丽的儿子张春在自己的博客上称。 


  张春在博客上记录了自己房屋第一次被“强拆”的经历:“2010年10月21日……城管执法局……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仅仅凭一张下城区执法局的违法建筑强拆通知书,就对我家部分房产实施了违法强拆;第二天下午,下城区建设局一群人又来到我家,告知我们所住的是危房,并送了一份《强制迁离决定书》。” 


  车丽随后以这一《强制迁离决定书》违法为由,将下城区建设局告上了法庭。张春作为代理人,在起诉状中称:“之前,车丽作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并没有委托任何个人和单位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而且对房屋被鉴定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人来车丽家里进行过鉴定。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既不是房屋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只是拆迁单位,不具备对车丽房产做安全鉴定的主体资格,更不具备实施强制迁离的职权。” 


  张春还提出,即使房屋真的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局应当出资对车丽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治理或者重建。建设局没有做相应的治理措施,更无迁离安置计划、重建规划,只是强制迁离。 


  “事实是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作为环西新村拆迁工程的主体单位,以房屋安全问题为由,为达到违法拆迁目的,滥用权力作出违法决定,其真实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强占车丽房产的地块,卖地谋利。”张春在起诉书中请求法院撤销建设局的《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 


  车丽一审败诉。今年8月13日,张春再次通过博客反映:“两天前的早上,他们纠集了几十个人把我妈妈和女儿强行带离自己住了40多年的家,说是危房了要紧急避险……现在一家四口暂住旅馆,女儿学习、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2月19日,《法制日报》记者在杭州市下城区环西新村12幢楼下看到,这栋始建于1958年的楼房主体结构仍在,但门窗等部件已大多被拆除。一楼外墙被围上了一圈警戒带,无人居住。 


  建设局称程序全部合法 


  “那都是他(张春)自己的猜测,绝对不存在借拆除危房之名行强拆之实,我们作为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对车丽一家进行的强制搬迁行为都是按程序来的。”在下城区建设局,该局房产监察大队队长戴雍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针对张春提出的建设局无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戴雍解释称:“2001年,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杭州市下城区房地产管理局,职能由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承担。环西新村12幢里面有8套房子属于公房,职能变更后建设局就成了这8套公房的产权人,所以在2008年8月25日,我们就环西新村12幢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同年9月22日,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向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评定环西新村12幢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对该房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排危处理。 


  “除了系8套公房的产权人外,我们还是城市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主体,所以我们以《告知通知书》形式告知了包括车丽在内的环西新村12幢住户该房属于危房,已被建议停止使用,告知车丽在2009年6月10日前搬离该危险房屋。”戴雍告诉记者,他们同时告知车丽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鉴,但他们没有申请。 


  在时隔一年仍有住户未搬迁的情况下,2010年9月5日,下城区建设局再次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沉降观测等安全鉴定项目,鉴定该幢房屋危险性是否加剧。第二天,鉴定中心就复函称,该房建造年代久远,作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墙体砌体强度不足,楼盖体系为竹筋混凝土板,随时有脆断的危险,已构成整幢危房。 


  “相比2008年调查情况,涉事房屋老化、破损加剧,却仍在使用,该中心意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由下城区建设局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立即对房屋作排危处理。”戴雍称,几天后他们再次将鉴定报告送达车丽等住户,责令他们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停止使用并搬离;车家未搬,他们于是再次送达《告知通知书》。 


  直到10月22日,下城区建设局作出《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决定将车丽(户)依法强制迁离环西新村12幢。“我们的整套程序是合法的。”戴雍拿出了整套流程手续给记者查看。 


  杭州中院判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故下城区建设局负责下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本案适格的行政主体。而下城区建设局的整个执法程序也均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车丽提出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没有任何安置计划、重建规划就作出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不是环西新村12幢地块的拆迁主体。 


  而这一点成了二审中双方争论最激烈的焦点。张春坚持,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在《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发出后,对上诉人的强迁安置和补偿只字未提,更无加固,修缮措施,违背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只是以上诉人人身安全为由,忽视了上诉人的财产安全。 


  下城区建设局则辩称,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与解决住房困难户拆迁改造指挥部的拆迁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得出以强迁达到拆迁目的的结论:“首先,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不是拆迁主体,强制迁离决定与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案涉房屋已纳入杭州市下城区政府建设规划拆迁范围,相应的补偿安置事宜应由拆迁人负责,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并无给予安置或补偿的法定义务。” 


  迁离由一个单位负责,而补偿则要去找另一个单位谈——在张春看来,建设局的做法正印证了“是以强制迁离达到拆迁目的”。 


  近日,这一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有了180度的逆转。杭州市中院认为:“案涉房屋早在2004年即已列入拆迁范围,但拆迁人与车丽一户至今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且拆迁人亦未依法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下城区建设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部门,未依法履行对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迟迟未能实施拆迁的监督、管理职责,却于2008年委托有关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有关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后,亦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迟至2010年10月22日才作出被诉《行政强制迁离决定书》,不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鉴于涉案房屋始建于1958年,年代久远,承重墙体承载力严重不足,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差,楼盖体系为竹筋混凝土板随时有脆断危险,已危及公共安全,故被诉行为不宜判决撤销,但应判决确认违法。”杭州市中院要求,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法制日报》记者从下城区建设局了解到,车丽一家目前已正式搬离。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拆迁,鉴定,行政,决定书,补偿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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