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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征收补偿出台新规 亮点解读
2014年1月3日  民告官律师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已于9月6日施行。据悉,今后,广州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将向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看齐。此外,《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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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若半数以上(以产权户数计算)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将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事权下放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刘志伟指出,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有较高素质,“绝对不会让包工头来推进征收工作。”
  亮点解读
  亮点1
  1990年以前无证房补偿60%
  《实施意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被征收人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而自行建设的房屋,考虑到法规政策不断完善的历史背景,给予适当、合理补偿,规定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亮点2“住改商”房屋补偿方式明确
  对拥有合法产权,但由业主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施意见》明确,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而对于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如果按上述两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实施意见》有关住宅用房计算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亮点3承租人可获30%弃租补偿
  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如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广州历史上形成的对于弃租补偿的习惯做法是产权人获得70%,承租人获得30%,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如果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亮点4征收奖励随时间递减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搬迁时限分阶段递减奖励制度,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例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2012年1月1日,1月1日至3月31日设定为第一搬迁阶段,那么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内按时搬迁的就可以获得全额奖励,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搬迁阶段,搬迁奖励费相应递减10%,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的,就给予90%的搬迁奖励费,以下可以依此类推。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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