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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老人而引房产纠纷
2014年1月2日  民告官律师
  时下,许多单身老人选择不领结婚证,以同居形式相伴。据了解,通过同居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人为数不少。黑龙江省萝北县70岁的梁福金家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梁福金介绍说,他的哥哥与姜某未登记就居住在一起,后相继去世,姜某儿子强占了他哥哥的住房。当地法院调解后认为,姜某的儿子有继承梁福金哥哥遗产的权利。

  有关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五条解释,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条例第五章第24条中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 
  
  


来源: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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