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潮辉律师,民告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等。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房屋赠与税费怎么收
1、成本价房: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其他税费同商品房2、标准价房: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其他税费同商品房3、需缴纳:契税:3%、印花税:0.05%、公证费:2%、登记费、评估费:0.5%、交易费:3元/平米二、买卖经济适用房怎么交税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为计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益缴纳:由卖方缴纳。
如何撤销房屋赠与
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房屋产权已转移,那么,无权再收回房屋。如果房屋产权还没有转移,又没有经过公证,那么,赠与人有权申请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的置疑与辨正
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立法大都设有赠与人撤销权制度。如《德国民法》第530-53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08条、第416-417条、第419-420条等都规定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我国作为一个立法后进但同时却可发挥后发优势的国家,也继受了这一制度,于《合同法》第186条以及第192-194条分别规定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确立撤销权制度的价值不容置疑,然而,由于该规定是在理论研究未臻明确情况下的仓促之作,与该制度的出台相伴随的是对诸如大至撤销权的名称、与任意撤销权的存否攸关的赠与合同的性质,小至法定撤销权的某一具体适用要件之类问题的认识上的层出不穷的分歧,这极大的影响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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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是必须要进行的,要是房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过户时一般都是双方约定过户时间然后一起到当地房管所去办理的。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房产赠与过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产过户时间没有明确,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理由;
4、被赠与房产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