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程序
文章列表
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2022年11月16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民告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陈潮辉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可知,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先通过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行政复议法》


  并没有对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包括: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位方案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征收的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8、违约。对拆迁人来说,违约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承担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


拆迁机构拆迁建筑时是不能进行强制拆迁的,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和行政机关决定对其予以强制拆迁的除外,对于拆迁的居民的房屋的补偿一般是要多于非居住性的建筑的,一般要补偿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偿费、误工费、拆迁补偿费等。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