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程序
文章列表
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计算补偿费 拆迁估价由几个机构进行
2022年11月1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民告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计算补偿费

  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的赔偿计算要依照土地征收物的种类依据来计算,有土地使用证书证只是说能够比一般没有证的拆迁方式比较方便,补偿标准还是要依据相关规定补给的,那么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计算补偿费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

  一、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计算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的相关案例:

  原告系农民, 2000年4月将闲置多年的砖瓦木结构瓦房4间以每间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退休的城市居民亲戚即被告,当年4月25日,双方订立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2001年6月,被告将四间房屋改建成三下两上楼房。2002年5月,国家因为国道扩宽改造,被告居住的房屋被拆迁,被告一次性获得补偿款17万元。 2004年5月,原告从外地回来得知后要求与被告平分17万元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 ; 1、原被告虽然全部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但双方未就房屋所有权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房屋买卖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被告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实际返还房屋已经不可能,故应当判令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 ; ; 2、被告系在村委会分配给原告的宅基地上改建楼房,根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房不得出售给城市居民,而本案原、被告违反规定,合同无效,但原告应当从 2000年4月25日交付房屋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至2004年5月才主张合同无效,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3、同意第二个观点中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规定,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对该补偿款应当考虑被告对房屋改建后形成的增值因素和投入,少分或者不分给原告。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对第一种观点,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行性规定即强行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条款命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条款命令当事人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 ; 我国法律没有对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作出区别,故违反了强制性及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无效,我们不难理解,就像订立买卖国家禁止的毒品的合同无效一样,只要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但是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是否无效值得探讨,国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根据前述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因为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违反了相关规定,合同可能无效。

  但我们知道未发生产权过户与买卖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无效固然不能发生产权转移,但未发生产权转移的原因未必就是合同无效所致,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无效,显然不妥,因为一旦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其结果对买受人极为不利。

  买受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信出卖人不会反悔而对房屋作出了改建并且付出了大量的投入,一旦认定无效,买受人损失的不仅是可以测算的损失,更多的是无法评估的损失,失去了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

  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这说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表明:房屋买卖非法律所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只是规定在产权转移问题上必须履行相关的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产权不得转移

  。 ; ; 故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履行登记手续的,应当责令或者判令补办登记手续,从维护交易安全、培育房地产市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不易因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宣告合同无效,所以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首先分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的性质。农民住房宅基地是通过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法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依法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获得。农民取得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是国家对特定对象为了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基于申请通过行政划拨的形式分配给农民使用的,所以宅基地在相当程度上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农民能够十分廉价的取得宅基地并长期使用,从而获得了基本的生活条件。

  农民取得宅基地主要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一成员资格,其性质是农村居民,根据农民建房需求,而依法先向本村村委会提出申请,该申请经审核后报上级批准,为此,农民能获得宅基地。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发生农民的户口发生改变成为城市户口或者迁移他处或者死亡没有继承人的情况,宅基地不得收回,所以农民只要不改变前述情形,宅基地将长久甚至永久的拥有使用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宅基地实际上是农民的私产。

  农民与宅基地这一福利待遇息息相关,未经批准,农民不得擅自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国家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和体现。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市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有人认为该通知非法律、行政法规,但我们看该通知精神符合我国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现状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宗旨,且该通知明令下级各行政机关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下级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院如果确立合同有效,那么必须判令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而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实现,产权不能过户,致使行政权与司法权发生严重冲突,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双方当事人也是不利的,故本案被告系城市居民,购买原告住宅行为违反了《通知》精神,应当认定无效。

  但该观点同时提出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笔者不能苟同。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即失去法律强制性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时效只是适用于请求权,我们知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请求权,国家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不能长久的使得争议存在着,从而影响市场财物的流转,为了加快财物和货币的流通,尽早实现权利,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国家通过立法公权形式干预私权,其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而流通领域中绝大多数交易形式体现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商品交易的流通,大量的请求权就应运而生。所以诉讼时效绝大多数是用来规范市场流通领域的请求权。

  对合同无效,主要是由有权部门对合同的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是法院的裁判,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争执或者无权部门的认定,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合同无效之前,当事人没有必要也不需要知道合同是否具备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前,根本谈不上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相互取得的财物返还请求权,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诉请无效而且一旦向法院起诉。 ; ; 法院认定无效时,当事人就是要求撤诉也未必得到法院的准许,所以该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形式表现就是形成权,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就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主要特征表现在: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其与须经对方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和变更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相对请求权相比区别在于:依据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确认合同无效无疑属于形成权,而我们知道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上,形成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五种法定情形,试想如果适用诉讼时效,那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疏忽而超过诉讼时效,使得合同变为有效,也使得不法行为变为合法性为,则似乎助长了人们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整个社会将会变成尔虞我诈、骗子盛行,社会秩序将变得混乱一片。贩毒者可以订立供货合同、谋生者可以订立借腹生子合同,显然反思结果远远偏离甚至与立法宗旨相悖,所以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合同无效确认之诉。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长期存在至无效宣告,则使相信合同有效的一方受到较大损失,因为合同无效的后果是相互返还。其实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告诉我们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被确认无效,从五种情形看,该五种情形均是违反公序良俗、最基本的法治、违反市场规律的,依据常理均应由国家公权予以干预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损失理应根据谁有过错谁承担原则自行承担,这是普通的道理,根据报偿理论,当事人犯了错就应当得到惩罚,当然,法律还规定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太大的法律障碍。

  

拆迁估价由几个机构进行

  拆迁的时候就是要相应的政府进行补偿的,这个补偿的价款就是要进行相应的估价的,拆迁的估价一般来说就是由一个部门进行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拆迁估价由几个机构进行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拆迁估价由几个机构进行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二、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三、拆迁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

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以是异地兑换,也可以是同地兑换。

  补偿安置协议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有土地使用证拆迁院子怎么计算补偿费,拆迁估价由几个机构进行


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1380297420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民告官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297420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