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潮辉律师,民告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xx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xx花园;商品房一套,向xx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随后xx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4年7月21日,xx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在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开发商未经预购人同意,擅自就同一商品房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是严重违反合同和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但是,原告向xx公司认购的商品房被xx公司销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财产流转安全,应当认定被告与善意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履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善意第三人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预售人对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就本案而言,虽然张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维护财产流转安全,理应认定张某最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原告王某对所签合同依照物权法规定,进行了预告登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归善意第三人张某所有,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两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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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民告官律师 Tags: 预告登记使一房两卖行为无效吗,房产分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