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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陷阱有哪些 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022年10月17日  民告官律师

  陈潮辉律师,民告官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陷阱有哪些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的陷阱有哪些

第一项:关于五证

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愿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

第二项:关于公摊面积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第三项:关于房产证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的约定承担。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项:关于书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

对策: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第五项:关于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第六项:关于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对策: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

第七项:关于物业管理公约

陷阱:《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否则,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潜在的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

对策:1、买受人应要求前期物业应以招投标的方式介入。2、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3、买受人也应签订三方都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在出售房屋前,应与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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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取得所有权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雷某与樊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雷某名下。2016年5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与欧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欧某,对此合同,樊某不知情。后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雷某以房屋系其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单独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欧某以房屋登记在雷某名下,不知是雷某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自己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善意取得该房屋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雷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欧某构成善意取得,有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本案中,雷某擅自处分其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与欧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该合同有效。故法院对欧某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知,本案欧某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过户登记时是善意的,即对雷某无权处分该房屋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

2.支付了合理对价;

3.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本案中买卖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在纠纷发生时欧某对该房屋是雷某和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知悉。所以,欧某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因不具备其他两个要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对欧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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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潮辉——民告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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